大學畢業季來臨,新鮮人躍躍欲試踏入職場;同時,也有不少人正準備轉換跑道。職場上的轉折往往來得猝不及防:當你歷經面試、順利獲得 offer、收到正式錄取通知,滿懷期待準備迎接新工作時,卻在入職前夕接到公司的「變卦通知」,理由可能包括:「面試未通過」、「已找到更適合的人選」、「公司人事規劃調整」等等。
遇到這種情況,究竟該如何應對,才能在法律上為自己爭取合理保障?以下從契約成立與常見救濟途徑,帶你釐清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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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一、確認勞動契約是否已經成立
勞動契約係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不僅限於《民法》上的僱傭契約。然而,《勞動基準法》並未明定勞動契約的成立要件,仍須回歸《民法》有關契約成立的規定判斷。
依《民法》第 153 條規定可知,契約屬於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不以訂立書面契約為必要。換言之,只要一方當事人發出「要約」,另一方對該要約為「承諾」,且雙方對於薪資、工作內容等必要之點已有共識,原則上契約即可成立。
因此,雇主寄發錄取通知或於面試中表明錄取,通常可被視為要約;求職者在要約期限截止前同意任職,構成承諾。此時,勞動契約即可能成立,不以勞工正式報到或實際提供勞務為必要。
二、法律救濟途徑
求職者如遇到上述情形,且因信任錄取通知而辭去原本工作或受有其他損失,可評估依《民法》第 227 條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另因勞動契約一旦成立,除非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所列原因,否則雇主不得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仍須依法資遣或解僱。勞工可循勞動法庭等程序主張權利,例如主張雇傭關係存在、請求復職、請求補發工資等。
三、求職者反悔不想任職,會有責任嗎?
若求職者反悔導致公司需另行招募而增加成本或受有損害,公司理論上亦可能向求職者請求損害賠償。不過,實務上公司通常不會因此額外投入時間與成本提起訴訟,但仍建議求職者在回覆與溝通時保留必要紀錄,以降低爭議風險。
守護自身權益,從法律知識開始
在職場上,每一步都可能影響你的未來。企業對錄取承諾的反悔,不僅打亂求職者的規劃,也可能涉及法律問題。瞭解自身權益、熟悉相關法規,才能在面對突如其來的變數時,採取適當行動,保護自身合法利益。
如果你或身旁的朋友曾遭遇類似情況,切勿輕忽。職場不僅是工作場域,更是權益交鋒的戰場;懂得法律、善用法律,才能為自己爭取應有的保障。
昭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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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6 款
「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民法》第 153 條
Ⅰ、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Ⅱ、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 227 條
Ⅰ、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Ⅱ、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民法》第 245-1 條
Ⅰ、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Ⅱ、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