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ple of All FAQs (Helpie FAQ)

  • A:有可能。即使對方有明顯的違規行為,只要法院認定你對事故的發生也具有部分過失,例如未減速慢行或未注意車前狀況,仍然需要依照過失比例負擔相應的車禍賠償責任。
  • A:因為車禍賠償不只看責任比例,還要看雙方的損害金額。如果對方駕駛的是高價車輛或身體傷害嚴重,即使你的肇事責任比例較低,乘以對方較高的損害金額後,最終需賠償的金額仍可能高於對方賠給你的金額。
  • A:只有在你對本次車禍完全沒有任何過失,也就是完全遵守交通規則、無任何違規或注意義務疏忽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免除全部的車禍賠償責任。
  • A:建議保存行車紀錄器畫面、事故現場照片、車輛損壞照片、修車估價單、醫療單據及薪資證明等資料。這些文件是後續計算車禍賠償金額與釐清肇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 A:車禍賠償金額是以「對方的損害金額 × 自己的肇事責任比例」來計算,此計算方式源自《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過失相抵)原則。例如對方損害為 100 萬元,你的肇事責任佔三成,則你需賠償對方三十萬元。因此,最終賠償金額同時受到肇事責任比例與對方實際損害金額的影響。
  • A:無效。這類約定違反勞基法工資應全額給付的強制規定,即使員工已經簽署相關條款,在法律上仍然自始無效,雇主不能據此拒絕發放薪資。
  • A:視解僱依據而定。如果雇主是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進行資遣,應依法給予預告期間並計算資遣費。但若是依第12條因員工重大過失而解僱,則不適用資遣費規定。
  • A:不可以。雇主不得以教育訓練費、行政手續費等名目從薪資中扣除,這類扣薪行為大多違反勞基法的規定。試用期不合格不是雇主扣薪的合法理由。
  • A:依照實際出勤天數按比例計算。例如月薪30,000元的員工出勤5天,薪資就是30,000元除以30天再乘以5天。即使只工作一天,雇主也必須給付該日的工資。
  • A:不可以。只要員工有實際出勤並提供勞務,即使最終試用期不合格,雇主仍必須依照勞基法全額給付工資。薪水是勞務的對價,不會因為考核結果而被取消。
  • A:可以。動用存款支付日常生活費、醫療費或安養費,屬於合理支出,通常不需要另外取得法院許可。但建議保留完整的收支紀錄以備查核。
  • A:可以,但必須事先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監護人需向法院提出處分目的說明、不動產估價報告等文件,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的最佳利益後,才能合法進行買賣。未經許可所簽訂的契約不生效力,地政機關也無法辦理過戶。
  • A:該處分行為在法律上不生效力,地政機關不會受理過戶登記。若因此造成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損失,監護人可能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嚴重者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 A:依個案複雜程度而定,一般約需數週至數月。文件齊全、理由明確者審查較快,建議事先諮詢律師確保資料完備。
  • A: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規定需法院許可的範圍,主要針對不動產相關行為。動產或存款的使用原則上不需法院許可,但仍須以受監護宣告人的利益為前提,若有不當使用,仍可能遭利害關係人追究。
  • A:是的。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債務人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若協商不成立,或協商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毀諾,才可進一步聲請調解或更生。
  • A:原則上以六年為上限,但若有特殊情事,例如債務金額較高、還款能力有限等,經法院認可後可延長至最多八年。
  • A:會。更生程序的相關紀錄會註記於聯徵中心,通常在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還會保留一段時間,對後續申辦信用卡、貸款會造成影響,這是使用此制度必須考量的成本之一。
  • A:可以。更生方案並未禁止債務人換工作,但若收入有顯著變動,建議主動向法院報告,避免被認為有隱匿收入的情形,進而影響方案的履行。
  • A:若是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導致履行困難,例如失業、重大疾病等,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若確實已無履行可能,也可能轉為清算程序處理,建議及早諮詢律師評估。
  • A:非常不合理!除非公司能證明為你支付了額外的「外部專業訓練費用」,且雙方有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契約」,否則一般的內部培訓屬於雇主應負擔的營運成本,不得要求勞工賠償。
  • A:勞保投保明細只有你自己能申請,新公司除非要求你提供,否則看不到詳細的投保歷史。若被問到這段經歷,建議以「職務內容與預期不符」或「組織調整」等中性理由說明,重點在於展現你從中學到了什麼。
  • A:根據勞基法第16條,工作3個月以上、1年以下,需在10日前預告。若你的年資未滿3個月,法律並未規定預告期,因此公司確實可以「當天」叫你走人,而不需要支付預告工資。但資遣費則是只要有工作事實,就必須按年資比例給付。
  • A:雖然試用期解僱的標準較寬鬆,但雇主仍須負舉證責任。若公司完全沒有任何考核紀錄、輔導紀錄或警告通知,就直接判定你不適任,在法律調解時,勞工有很大機會爭取到補償,因為這有違誠信原則。
  • A:同樣參考勞基法年資規定。若年資未滿3個月,法律上並無規定預告期,你可以當天提離職。但基於職場倫理,建議還是給公司3到7天的交接時間。
  • A:非常困難,但不是完全沒機會。一旦簽署「自願離職」,法律上通常推定是你主動辭職,雇主就不用給資遣費。除非你能舉證是在被脅迫、被詐欺,例如:老闆騙你簽了才能領錢,結果沒領到的情況下簽署,並在發現後的一年內向法院撤銷意思表示。建議當下若有疑慮,絕對不要簽名,或在簽名前備註「本人係配合公司要求,非自願離職」並拍照存證。
  • A:有!試用期也受勞基法保障。根據《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只要是公司覺得你不適任而終止契約,就屬於資遣。公司必須依據你的工作天數比例計算資遣費(雖然金額可能不多),並且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你。如果公司說「試用期不用給」,那就是違法。
  • A:直接找勞工局(處)協助。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申請失業給付的關鍵文件。若雇主拒開,你可以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只要調解紀錄確認你是被資遣,或是經勞工局查證屬實,即便雇主不開證明,你仍可持調解紀錄或勞工局的證明文件向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補助。
  • A:可以協商,但通常建議換成工資(錢)。 資遣日(契約終止日)是由雇主決定的。如果在離職日前你還有特休未休完,你可以選擇休假。但實務上,為了避免交接不順或時間喬不攏,勞基法規定「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以直接請公司將沒休完的特休換算成薪水發給你,通常是最單純且不吃虧的作法。
  • A:完全沒有衝突,兩筆錢都可以領! 「資遣費」是雇主給你的賠償;「失業給付」是就業保險給你的補助。只要符合非自願離職且就業保險年資滿 1 年的條件,拿了公司的資遣費後,依然可以去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最長可領 6~9 個月)。這是勞工應得的雙重保障。
  • A:依《民法》第15條,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主管機關、檢察官均可聲請。社福機構或實際照顧者可向主管機關反映,由其代為聲請。
  • A:法院依《民法》第17條,優先考量受監護人意願(如尚能表達)、親等關係、財產管理能力等,通常依序考量配偶、四親等血親等近親,必要時指定社福機構。
  • A:從正式提出聲請到法院裁定,一般約需3至6個月,視法院排程與鑑定作業而定。若情況緊急,可同時聲請「暫時監護宣告」,由法院裁定緊急處置措施。
  • A:可以。若受監護人判斷能力恢復,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撤銷監護宣告。法院會重新評估與鑑定,確認已能自主處理事務後裁定撤銷。
  • A:法院會依受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處理,通常委請社工人員訪視並提出報告,綜合評估最適當監護人。若親屬意見分歧嚴重,法院得指定第三方(如社福機構、專業人士)擔任監護人。
  • A:可以。聲請要件是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行為後果,並不限於失智症。思覺失調症、中風、長期昏迷等均符合條件。
  • A:這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如果父母(法定代理人)自己繼承了遺產,卻幫小孩拋棄;或是父母離婚後,一方幫小孩拋棄,法院會懷疑有無利益衝突或損害小孩權益。這類案件強烈建議委託律師處理,撰寫書狀說明理由。
  • A:基本文件包括:拋棄繼承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死亡證明、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已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等。
  • A:小心無法拋棄!若在法院裁定前,你挪用了遺產(包含領取存款、變賣車輛等),可能會被視為「承認繼承」(法定單純承認),導致喪失拋棄繼承的權利。若有急用需求,請務必先諮詢律師。
  • A:律師費用通常依案件複雜度而定。雖然高於代書,但律師費用包含了法律諮詢、策略規劃、撰寫書狀及風險承擔。若考量到若辦理失敗需承擔的鉅額債務,律師費其實是相當划算的風險控管成本。
  • A:不會。債務移轉至下一順位繼承人。例如:子女拋棄了,債務可能會轉向死者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此,辦理時通常建議「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以免親戚在不知情下背負債務。
  • A:可以。但如果你不熟悉文件格式(如繼承系統表)、漏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或不清楚應備文件,極易遭法院命補正甚至駁回,延誤寶貴的 3 個月期限。找律師或代書是為了確保限期迅速完成相關手續。
  • A:有。依照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請注意,是從「知道」的那一刻開始算,不一定是死亡當日,這點若有爭議,建議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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