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不動產,監護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的其他財產也需要法院同意嗎?

A:除了不動產之外,監護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的其他財產(動產或存款),原則上不需要事先取得法院同意,需要法院許可的主要是不動產的購置或處分。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買賣、設定抵押等不動產行為須經法院許可;至於存款、動產的使用,只要是為了受監護宣告人的利益,例如支付安養費、醫療費或生活開銷,監護人可以直接處理。但所有財產運用都必須以受監護宣告人的利益為前提,且不得用於投機性投資;若有不當使用,利害關係人仍可追究監護人的民事甚至刑事責任,法院也可以改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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