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發生失能等情況時,誰有資格可以聲請監護宣告?作者: Chen / 2026 年 4 月 28 日 A:家人因意外、疾病或失智而發生失能等情況時,依民法第14條,有資格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的人包括: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也就是說,除了家屬之外,若當事人乏人照顧,檢察官、社會局等公部門或社福機構也能主動聲請。若你是實際照顧者但不具聲請資格,可以向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反映,由其提出聲請。聲請時須向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並檢附診斷證明等資料;程序上有疑問,也可以先諮詢台中律師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