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

另一半不工作,就得養他嗎?談夫妻義務與扶養費!

扶養費請求條件與生活費差異說明示意圖

夫妻之間能不能請求配偶扶養費,重點並不在於「有沒有工作」,而是請求扶養的一方是否已經「不能維持生活」。即使有固定收入,也可能因為收入不足以支應生活而請求扶養;反過來說,沒有工作也不代表就一定能要求配偶給扶養費。

本文將從夫妻扶養義務的法定要件出發,帶你了解配偶扶養費與家庭生活費的差異,以及實務上容易混淆的幾個問題。

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且配偶負扶養義務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受扶養權利的順序則與直系血親尊親屬相同。也就是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非只有「丈夫扶養妻子」或「有工作的人扶養沒工作的人」,而是夫妻雙方依法彼此負有扶養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不是單向的「丈夫養妻子」或「有工作的養沒工作的」,而是夫妻雙方依法彼此負有義務。但有夫妻身分,不代表就能當然請求扶養費,還要符合法定的受扶養要件。

請求配偶扶養費的關鍵是什麼?

請求配偶扶養費,要符合什麼條件?

依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人原則上要符合兩個要件:

  1. 不能維持生活:沒有足以維持生活的財產,例如:沒有足夠的存款、財產或其他經濟來源,支應基本生活。
  2. 無謀生能力:沒有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但有正當原因不能工作,例如年老、疾病、身心狀況,或受社會經濟環境影響而失業(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50號裁定意旨)。

不過,夫妻請求配偶扶養時,因為受扶養權利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相同,法院實務認為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只要符合「不能維持生活」即可(參照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629號判例)。

常見請求配偶扶養費實務分析

舉個常見的例子來說,小美婚後一直有固定工作,丈夫卻長期沒有工作:

  • 小美除了自己的開銷,也長期支應家庭費用,收入與財產已經不足以維持生活。
  • 丈夫雖然沒有薪資收入,卻有一定的存款、投資或其他財產。
  • 法院看的是雙方實際的經濟狀況,不是單純看誰有沒有工作。

在這種情況下,小美不會因為「有工作」就喪失受扶養的權利,丈夫也不會因為「沒工作」就當然沒有扶養能力,小美仍有可能向丈夫請求扶養費。

自己都快養不起自己了,還是要扶養配偶嗎?

依據民法第1118條規定,扶養義務人若因負擔扶養義務,導致自己不能維持生活,原則上可以免除扶養義務。但夫妻間所負的是扶養程度較高的「生活保持義務」,即使扶養義務人本身的生活因此受到影響,仍應與配偶共同承擔生活上的困難。

因此,受扶養人為配偶時,扶養義務只能減輕,不能免除。不過,如果有家暴、虐待、重大侮辱等特殊情形,導致難以要求繼續扶養,法院仍得減輕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時,甚至得免除之(參照民法第1118條之1)。

配偶扶養費和家庭生活費一樣嗎?贍養費又是什麼?

配偶間除了可以請求扶養費外,還有家庭生活費、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贍養費等常見的費用,發生的時間點、請求的對象與法定要件都不一樣。

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起分擔的家用

依據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由夫妻依各自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共同分擔。因此,夫妻對家庭的貢獻並不只有賺錢,料理家務、照顧子女等家事勞動,也屬於法律所承認的分擔方式。

例如:丈夫在外工作、妻子在家照顧子女及處理家務,家庭所需的房租、水電、伙食等食衣住行費用,甚至包括子女教育、扶養相關支出,原則上均屬於「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問題。此時,妻子可以請求丈夫負擔這些家用。

這和請求「扶養費」不一樣,兩者在法定要件和舉證責任上有所不同:

  • 扶養費:著重於一方是否已經「不能維持生活」,必須由另一方扶養。
  • 家庭生活費用:著重於夫妻共同分擔一家人的生活開銷,不要求任何一方先陷入「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態。

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負的扶養義務,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支出,也屬於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這項義務針對的是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和夫妻彼此之間的扶養無關。

贍養費:離婚後避免一方陷入困境

民眾時常聽到的「贍養費」,是為了避免一方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法定要件,才能向另一方請求:

  • 判決離婚
  • 請求方無過失
  • 陷於生活困難

簡單來說,贍養費處理的是離婚之後的生活保障,和婚姻存續期間的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用,發生的階段並不相同。

遇到費用爭議時,建議先釐清自己面對的究竟是哪一種請求,再決定後續的主張方式。

扶養費常見問題QA

裁判離婚常見問題QA

  • A:不一定。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但能不能請求扶養費,重點在於請求扶養的一方是否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法定要件,不是單純以對方有沒有工作作為判標準。即使配偶沒有工作,只要名下有足夠財產可以維持生活,就不符合受扶養的要件。
  • A:可以。法院判斷的重點是收入與財產是否足以維持生活,不是單純看有沒有工作。即使有固定工作,如果收入及財產仍不足以支應基本生活,仍可能向配偶請求扶養費,不會因為有工作就喪失受扶養的權利。
  • A:扶養義務著重於請求人是否已經「不能維持生活」,必須由配偶扶養;家庭生活費用則是夫妻共同分擔一家人的生活開銷,依各自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等情事分配,不要求任何一方先陷入無法維持生活的狀態。兩者的法定要件與舉證責任並不相同。
  • A:依法扶養義務人如果因負擔扶養義務導致自己不能維持生活,原則上可以免除扶養義務。但夫妻間的扶養屬於程度較高的生活保持義務,只能減輕、不能完全免除。如果受扶養權利人曾對扶養義務人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法定情形,且要求繼續扶養顯失公平,法院得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甚至得免除。
  • A:不一樣。扶養費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間基於扶養義務所請求的費用;贍養費則是為了避免一方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需符合判決離婚、請求方無過失、陷於生活困難等法定要件才能請求,兩者適用的情境與要件完全不同。

向配偶請求扶養費,該怎麼準備?

當夫妻間因生活費用或經濟分擔發生爭議時,應該先釐清自己所涉及的法律權利,再依雙方的財產、經濟能力及實際生活狀況判斷是否符合請求扶養費的要件。平時也可以保留家庭支出、轉帳紀錄、家事分工等相關資料,以免日後發生爭議時難以證明自己的經濟狀況或對方的扶養能力。

如果雙方已經無法自行協調,或一方拒絕負擔依法應給付的費用,也可以透過法院程序請求,由法院依個案情況判斷是否具有請求權及適當的給付金額。如果情況較為複雜,例如涉及財產調查或對方刻意隱匿資產,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自身權益能夠完整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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