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公司認定不合格,老闆就能不發薪水嗎?答案是:不行。只要員工有實際出勤並提供勞務,不論試用期間長短或最終是否通過考核,雇主依法都必須給付薪資。本文將從試用期的法律定位出發,帶你釐清試用期薪水怎麼算、常見的違法扣薪手段有哪些,以及試用期間被解僱時,資遣費與加班費的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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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常見迷思:試用期不合格,可以不支薪?
在實務上,不少雇主甚至部分勞工,都存在著「試用期不支薪」的誤解。有些人認為,既然試用期不算正式僱傭關係,那如果最後考核不合格,這段期間的薪水是不是就不用發?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常見的錯誤觀念,包括:「工作不到七天就不用給薪水」:有些員工只做了一到三天就離職或被辭退,誤以為未滿七天,雇主就沒有給薪義務。
「扣除教育訓練費用」:部分雇主會以「員工在試用期間接受公司培訓」為由,主張可以從薪資中扣除訓練成本,或直接以此作為不給薪的理由。
「行政手續費扣除」:也有雇主會以辦理到職、離職手續所產生的行政成本,作為扣減薪資的藉口。
這些說法聽起來好像有道理,但從法律角度來看,絕大多數都站不住腳,嚴重的甚至已經構成違法行為。
就算試用期不合格,做一天就要給一天薪水
首先需要釐清一個觀念:試用期的勞工權益和正式員工一樣。
只要員工開始上班並提供勞務,就算是在試用期間內,雙方之間也會成立勞動契約。因此,試用期間的勞工同樣適用勞基法薪水的相關保障,在基本工資、勞保、健保等方面都受到法律保護。
對勞工而言,基本的勞動權益不會因為到職時間長短或雇主有另外約定而受到限制。簡單來說,只要有提供勞務,就能請求報酬。從員工上班的第一天開始,就能領薪水。這是因為工資本質上是已經提供勞務的對價,只要有實際工作,雇主就有給付薪資的義務,不會因為最後試用期不合格而有所差別。
雇主可能會主張:員工的試用期是在「受訓階段」,沒有實際投入工作或具體產出,可以不支薪。但就算員工還在學習階段,只要有報到、出勤、接受工作上的指導,通常都會認定為已經提供勞務,員工仍然有請求工資的權利。雇主不能用「教育訓練」、「非正式員工」等理由,作為試用期不合格不支薪的依據。
就算契約寫「不支薪」,試用期不合格也要給錢
依照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該全額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實務上,有些雇主會在契約中約定「試用期間不支薪」、「未滿七天離職不得領薪」、「試用期不合格不給薪」或「試用期間離職不計薪」等內容,以為這樣的約定符合上述條文中的「雙方另有約定」。
但所謂的雙方另有約定,必須是在「不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的前提下,約定才有效。如果雇主另外有這些不支薪、不計薪、不得領薪的約定,實際上已經違反勞基法薪水給付的強制規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因此,就算這些約定有經過勞工事前同意,甚至已經簽署相關條款,雇主仍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給付員工在試用期間應得的薪資。試用期不合格是考核結果,不能拿來當作不付薪水的理由。
試用期不合格被解僱,工資怎麼算?有沒有資遣費?
試用期不合格被解僱,薪資應依實際出勤來計算,做幾天工作就領幾天工資,即使只工作一天也要給。雇主不得任意扣薪,例如以「教育訓練費」或「行政費」的名義扣除,大多屬於違法行為。
試用期間的勞工權益和一般員工相同,所以只要有加班,應比照勞基法薪水的相關規定給予加班費,不能因為試用期不合格就少給或不給。
至於預告期間與資遣費,原則上也是比照勞基法辦理。如果雇主是依照第11條以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進行資遣,就要給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並依法計算資遣費。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適用新制的勞工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一年則按比例計算。即使試用期間年資很短,雇主仍有依法給付資遣費的義務。
但如果屬於勞基法第12條可歸責員工的情形,例如偽造學經歷、嚴重違反工作規則等,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直接終止契約,此時則不適用預告及資遣費的規定。
所以,即使是試用期不合格被解僱,仍須依照勞基法給付工資、加班費,在特定情形下也有資遣費的保障。
試用期不合格常見問題QA
- Q1:試用期不合格可以不給薪水嗎?A:不可以。只要員工有實際出勤並提供勞務,即使最終試用期不合格,雇主仍必須依照勞基法全額給付工資。薪水是勞務的對價,不會因為考核結果而被取消。
- Q2:試用期不合格只做幾天,薪水怎麼算?A:依照實際出勤天數按比例計算。例如月薪30,000元的員工出勤5天,薪資就是30,000元除以30天再乘以5天。即使只工作一天,雇主也必須給付該日的工資。
- Q3:契約寫「試用期不合格不支薪」有效嗎?A:無效。這類約定違反勞基法工資應全額給付的強制規定,即使員工已經簽署相關條款,在法律上仍然自始無效,雇主不能據此拒絕發放薪資。
- Q4.:試用期不合格被解僱有資遣費嗎?A:視解僱依據而定。如果雇主是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進行資遣,應依法給予預告期間並計算資遣費。但若是依第12條因員工重大過失而解僱,則不適用資遣費規定。
- Q5:試用期不合格,公司可以扣「教育訓練費」嗎?A:不可以。雇主不得以教育訓練費、行政手續費等名目從薪資中扣除,這類扣薪行為大多違反勞基法的規定。試用期不合格不是雇主扣薪的合法理由。
試用期不合格不是白做工,付出一定有報酬!
只要在工作期間有實際提供勞務,雇主就應依法給付薪資,不論工作時間長短、是否正式錄用,或雙方是否另有不支薪的約定,都不能違反勞基法薪水保障的基本規定。
切勿接受雇主以「試用期不合格,你自己離職吧」等方式,迫使您自願離職,這可能會喪失請求資遣費的權利。如果公司只是口頭告知「做到這天就好」,卻沒有明確說明是資遣,建議先了解非自願離職與一般離職的差異,才能判斷自己的權益是否受損。
如果遇到公司主張「試用期不合格就沒有薪水」,應該要特別留意是否違法,就算在契約中有相關條款,也應注意可能是無效約定。若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陳玉芬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