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只是罵我,沒有動手,這樣可以聲請保護令嗎?」實際上,保護令的聲請必須符合兩個前提:雙方具有法律認定的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以及存在身體或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行為。不是被打才算家暴,長期辱罵、威脅、控制等精神侵害同樣適用。
因為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精神層面的侵害同樣能聲請保護令,所以重點在於平時就要養成蒐證習慣。本文由台中律師陳玉芬帶你一次看懂:構成家庭暴力的條件、保護令的聲請資格與流程,以及最重要的蒐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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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什麼狀況可以申請保護令? 沒被打也能聲請嗎?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不僅限於身體傷害,更包含「精神上」的不法侵害,騷擾、控制、脅迫等行為也都被明確納入。換句話說,家庭暴力從來不只有拳打腳踢。
法院也多次在判決中指出,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等行為(參照112年度上易字第555號判決)。實務上常見的態樣例如:
- 長期辱罵、羞辱、貶低人格
- 摔東西恐嚇、情緒失控後揚言同歸於盡
- 控制交友與行動、監控手機
- 威脅帶走孩子,讓對方活在恐懼之中
這些行為只要達到使人心生畏懼或精神痛苦的程度,就可能被認定為家庭暴力。曾有法院判決認為,相對人僅對被害人出言「準備找刀要砍你的手」,即構成家庭暴力,因為該言語已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壓力與心生畏懼(參照112年度家護字第551號判決)。
只是比起驗傷單,精神暴力往往更難被理解,也更難被證明。因為傷口可以拍照,但恐懼很難量化。這也是為什麼,蒐證會是整個保護令聲請過程中最關鍵的一環。
保護令聲請資格:誰可以聲請? 要看家庭暴力防治法
保護令制度的第一道門檻,是當事人之間必須具有「家庭成員」關係。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法律上定義的家庭成員範圍相當廣泛,並不限於有血緣或婚姻關係的同住家人,包括:
- 配偶或前配偶(即使已經離婚,仍可能適用)。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例如同居的男女朋友,即使已經分手)。
- 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
- 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叔伯姑姨、堂表兄弟姊妹)。
- 四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公婆、岳父母、媳婦、女婿、妯娌)。
此外,如果雙方並非上述家庭成員,但曾有或現有「親密關係」(如未同居的戀人、伴侶),且遭受暴力或騷擾,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被害人若年滿16歲,也可以準用保護令的相關規定來保護自己。
了解這個範圍後就能明白,保護令的聲請絕非「隨便吵架」就能通過,它首先要求雙方存在法律承認的特定連結關係,這也是制度在「保障」與「濫用」之間的第一道平衡。
保護令怎麼聲請?種類與流程一次看
保護令分哪三種?
保護令分為三種,依危險的急迫程度有不同的啟動方式:
- 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向法院聲請,經審理程序後核發,保護期間較長,可同時命相對人遠離、遷出、禁止聯絡等。
- 暫時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認有必要時可先行核發,先建立保護機制、隔離風險。
- 緊急保護令: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聲請,法院須在極短時間內核發。
保護令怎麼聲請?聲請流程與管道
聲請保護令免徵裁判費,可以自行向住居所地或相對人住居所地的地方法院家事庭遞狀,也可以透過警察局家防官、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113保護專線協助聲請。
要特別注意的是,法院在審理保護令案件,尤其是暫時保護令時,通常必須在非常短的時間內判斷:現在到底有沒有危險?是否有立即保護必要?而法院最害怕的情況,從來不是「先核發了一張保護令」,而是「沒有核發,結果後來真的出了人命」。也因此,保護令制度本來就帶有「預防風險」的性質,它希望在事情失控之前,先拉起一道安全界線
家庭暴力蒐證怎麼做?5種證據缺一不可
精神暴力難以舉證,是許多受害者最大的困境。實務上,法院審理保護令案件採用「優勢證據」的標準(參照114年度家護字第907號判決、115年度家護抗字第1號判決),只要能證明暴力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大於未發生,法院就可能在考量保護必要性的前提下核發保護令。因此,如何把「恐懼」轉化為法院看得見的證據,就是關鍵。建議平時養成以下蒐證習慣:
- 對話紀錄:妥善保存所有帶有侮辱、威脅、控制意涵的LINE訊息、簡訊、社群媒體留言或Email。
- 錄音錄影:在不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前提下,記錄下對方辱罵、摔東西、恐嚇的當下情況,是非常有力的證據。
- 日記或事件紀錄:詳細記錄每一次衝突的時間、地點、事件經過及當下自己的恐懼感受。
- 證人證詞:確認是否有其他家庭成員、鄰居或親友目睹或聽聞過這些事件。
- 精神科就診紀錄:若因長期精神壓力導致焦慮、失眠而就診,診斷證明與醫療紀錄也可作為佐證。
保護令常見問題QA
- Q1:什麼行為算家庭暴力?一定要動手才算嗎?A:不是。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不限於肢體傷害。長期辱罵、威脅、恐嚇、控制、騷擾等精神層面侵害,只要達到使人心生畏懼的程度,都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 Q2:誰可以聲請保護令?A:配偶、前配偶、同居或曾同居伴侶、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與姻親,皆可聲請。年滿16歲且曾有親密關係的前任戀人,也可準用保護令規定。
- Q3:沒有驗傷單,只有被罵被威脅,可以聲請保護令嗎?A:可以。家庭暴力防治法明文將精神上不法侵害納入家庭暴力的定義,辱罵、恐嚇、騷擾、控制只要達到使人心生畏懼或精神痛苦的程度,都可能構成家庭暴力,重點在於平時的蒐證。
- Q4:聲請保護令要花錢嗎?A:不用。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保護令的聲請免徵裁判費。 若委任律師協助撰狀與出庭,則另有律師費用。
- Q5:已經分手或離婚了,還能聲請保護令嗎?A:可以。前配偶、曾同居的伴侶都屬於家庭成員;未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也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準用保護令規定。
- Q6:對方違反保護令會怎樣?
A:違反保護令構成刑事犯罪,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遇到對方違反保護令的情況,應立即報警並保留相關蒐證紀錄。
申請保護令不是小題大作!
很多當事人需要的,其實不是一句「妳趕快提告」,而是有人陪她分析現在到底危不危險、該怎麼蒐證、孩子會不會受到影響,以及下一步有哪些選擇。如果你已經長期處在一段讓自己感到害怕、壓力、情緒消耗的關係裡,請不要急著否定自己的感受。有些事情,不一定要等到最嚴重時,才有資格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