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只是罵我,沒有動手,這樣可以聲請保護令嗎?」實際上,保護令的聲請必須符合兩個前提:雙方具有法律認定的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以及存在身體或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行為。不是被打才算家暴,長期辱罵、威脅、控制等精神侵害同樣適用。
因為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精神層面的侵害同樣能聲請保護令,所以重點在於平時就要養成蒐證習慣。本文由台中律師陳玉芬帶你一次看懂:構成家庭暴力的條件、保護令的聲請資格與流程,以及最重要的蒐證方式。
延伸閱讀:遇到家暴該如何自救?關於保護令濫用問題與應對方式!
內容目錄
Toggle什麼狀況可以申請保護令? 沒被打也能聲請嗎?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不僅限於身體傷害,更包含「精神上」的不法侵害,騷擾、控制、脅迫等行為也都被明確納入。換句話說,家庭暴力從來不只有拳打腳踢。
法院也多次在判決中指出,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等行為(參照112年度上易字第555號判決)。實務上常見的態樣例如:
- 長期辱罵、羞辱、貶低人格
- 摔東西恐嚇、情緒失控後揚言同歸於盡
- 控制交友與行動、監控手機
- 威脅帶走孩子,讓對方活在恐懼之中
這些行為只要達到使人心生畏懼或精神痛苦的程度,就可能被認定為家庭暴力。曾有法院判決認為,相對人僅對被害人出言「準備找刀要砍你的手」,即構成家庭暴力,因為該言語已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壓力與心生畏懼(參照112年度家護字第551號判決)。
只是比起驗傷單,精神暴力往往更難被理解,也更難被證明。因為傷口可以拍照,但恐懼很難量化。這也是為什麼,蒐證會是整個保護令聲請過程中最關鍵的一環。
保護令聲請資格:誰可以聲請? 要看家庭暴力防治法
保護令制度的第一道門檻,是當事人之間必須具有「家庭成員」關係。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法律上定義的家庭成員範圍相當廣泛,並不限於有血緣或婚姻關係的同住家人,包括:
- 配偶或前配偶(即使已經離婚,仍可能適用)。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例如同居的男女朋友,即使已經分手)。
- 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
- 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叔伯姑姨、堂表兄弟姊妹)。
- 四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公婆、岳父母、媳婦、女婿、妯娌)。
此外,如果雙方並非上述家庭成員,但曾有或現有「親密關係」(如未同居的戀人、伴侶),且遭受暴力或騷擾,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被害人若年滿16歲,也可以準用保護令的相關規定來保護自己。
了解這個範圍後就能明白,保護令的聲請絕非「隨便吵架」就能通過,它首先要求雙方存在法律承認的特定連結關係,這也是制度在「保障」與「濫用」之間的第一道平衡。
延伸閱讀:家人沒失智也能聲請監護宣告嗎?你必須知道的財產保護機制
保護令怎麼聲請?種類與流程一次看
保護令分哪三種?
保護令分為三種,依危險的急迫程度有不同的啟動方式:
- 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向法院聲請,經審理程序後核發,保護期間較長,可同時命相對人遠離、遷出、禁止聯絡等。
- 暫時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認有必要時可先行核發,先建立保護機制、隔離風險。
- 緊急保護令: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聲請,法院須在極短時間內核發。
保護令怎麼聲請?聲請流程與管道
聲請保護令免徵裁判費,可以自行向住居所地或相對人住居所地的地方法院家事庭遞狀,也可以透過警察局家防官、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113保護專線協助聲請。
要特別注意的是,法院在審理保護令案件,尤其是暫時保護令時,通常必須在非常短的時間內判斷:現在到底有沒有危險?是否有立即保護必要?而法院最害怕的情況,從來不是「先核發了一張保護令」,而是「沒有核發,結果後來真的出了人命」。也因此,保護令制度本來就帶有「預防風險」的性質,它希望在事情失控之前,先拉起一道安全界線
家庭暴力蒐證怎麼做?5種證據缺一不可
精神暴力難以舉證,是許多受害者最大的困境。實務上,法院審理保護令案件採用「優勢證據」的標準(參照114年度家護字第907號判決、115年度家護抗字第1號判決),只要能證明暴力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大於未發生,法院就可能在考量保護必要性的前提下核發保護令。因此,如何把「恐懼」轉化為法院看得見的證據,就是關鍵。建議平時養成以下蒐證習慣:
- 對話紀錄:妥善保存所有帶有侮辱、威脅、控制意涵的LINE訊息、簡訊、社群媒體留言或Email。
- 錄音錄影:在不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前提下,記錄下對方辱罵、摔東西、恐嚇的當下情況,是非常有力的證據。
- 日記或事件紀錄:詳細記錄每一次衝突的時間、地點、事件經過及當下自己的恐懼感受。
- 證人證詞:確認是否有其他家庭成員、鄰居或親友目睹或聽聞過這些事件。
- 精神科就診紀錄:若因長期精神壓力導致焦慮、失眠而就診,診斷證明與醫療紀錄也可作為佐證。
保護令常見問題QA
保護令常見問題QA
- 什麼行為算家庭暴力?一定要動手才算嗎?家庭暴力不一定要動手才成立;家庭成員間以身體、精神或經濟方式造成不法侵害,都可能構成家暴。 身體暴力包括毆打、推擠、掐頸、持物攻擊或限制行動;精神暴力包括長期辱罵、恐嚇、威脅殺人或同歸於盡、跟蹤騷擾、監控通訊或隔離親友;經濟暴力則包括控制收入、扣留證件或帳戶、不給必要生活費,或以金錢迫使對方服從。法院會依行為頻率、強度、雙方關係,以及是否造成畏懼、傷害或控制綜合判斷,不是只看有沒有外傷。 可保存驗傷與診斷資料、傷勢或毀損照片、威脅訊息、完整對話截圖、錄音錄影、通聯與匯款紀錄、報案資料及目擊者資訊。若家暴正在發生,或有人持械、限制離開、揚言殺人,應先撤離並撥打 110;安全後再撥 113 諮詢、通報或轉介,蒐證不要以增加自身危險為代價。
- 哪些關係的家暴受害人可以聲請保護令?遭受家暴時,只要施暴者與受害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的家庭或親密關係,受害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適用關係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在或曾經同居的伴侶、家長與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直系血親,以及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與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姻親;上述關係人的未成年子女也在保護範圍內。 常見例子包含夫妻、前夫妻、同居或曾同居伴侶、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兄弟姊妹、公婆與媳婦、岳父母與女婿等。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年滿 16 歲者若遭現任或前任「未同居」親密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準用保護令規定,不限異性或同性伴侶。 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原則上可由受害人提出;受害人為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時,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內親屬也可依法協助聲請。若有生命、身體或自由遭受急迫危險,應先撥打 110 報案;緊急保護令須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
- 已經分手或離婚了,還能聲請保護令嗎?已經分手或離婚,仍可能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包含前配偶、曾同居伴侶;年滿 16 歲者若遭現任或前任的未同居親密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準用保護令規定。 是否核發仍要看分手或離婚後是否發生暴力、恐嚇、跟蹤、騷擾、控制或其他不法侵害,以及目前是否仍有保護必要,不會只因曾經交往就自動成立。應說明雙方過去關係、最後一次暴力、後續接觸方式與對安全造成的具體影響。 可保存威脅訊息、完整對話截圖、錄音錄影、通聯紀錄、跟蹤地點與時間、報案資料及目擊者資訊。若對方正在堵人、持械、限制離開或揚言殺人,先撥打 110;離開危險後再由警方、社工或律師協助準備保護令。
- 沒有驗傷單,只有被罵被威脅,可以聲請保護令嗎?沒有驗傷單,只有遭受辱罵、恐嚇、跟蹤或其他精神暴力,仍然可以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不只限於毆打或造成外傷;只要家庭成員或法律所定親密伴侶的行為構成精神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法院就可以依事實與保護必要進行審理。 聲請時應具體說明威脅內容、發生時間、次數、地點、雙方關係及對生活安全的影響,並提出完整訊息截圖、錄音錄影、通聯紀錄、報案或社工紀錄、諮商就醫資料及證人聯絡方式。沒有單一證據並不必然不成立,法院會綜合全部資料判斷。 若對方的辱罵或威脅已伴隨持械、限制離開、跟蹤堵人或揚言殺人,應先撤離並撥打 110,再由警方與社工協助保護令與安全安排。蒐證應保存原始檔與完整前後文,但不能為了取得證據而增加被發現或受攻擊的風險。
- 聲請保護令要花錢嗎?聲請民事保護令原則上不必繳納裁判費。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第 3 項,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都免繳裁判費,因此不應因擔心法院費用而延誤保護。 不過,影印、抄錄、鑑定、證人或鑑定人的日費與旅費,以及自行委任律師的費用,不一定包含在免繳範圍內。是否會發生這些支出,要看案件是否需要調取資料、鑑定或其他程序,並非每件保護令都會產生。 若經濟困難,可向地方家暴防治中心、法院內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協助。若正面臨急迫危險,應先撥打 110,由警方處理安全並視情況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不要先等費用問題處理完。
- 被保護令限制者違反保護令會怎樣?被保護令限制的人若違反裁定,應立即撥打 110 報警;違反特定保護令內容可能成立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常見的違反行為包括再次施暴、騷擾、接觸、跟蹤、通話或傳訊,拒絕遷出、未保持法院命令的距離,或不依命令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是否構成犯罪,仍要核對保護令的具體內容、生效狀態及實際行為。 發現違反時不要自行談判或赴約,應保存訊息、通聯紀錄、錄音錄影、監視器畫面與目擊者資料,並向警方出示保護令影本或裁定資料。若違反行為伴隨持械、堵人或威脅生命,先離開現場並清楚告知警方有有效保護令。
申請保護令不是小題大作!
很多當事人需要的,其實不是一句「妳趕快提告」,而是有人陪她分析現在到底危不危險、該怎麼蒐證、孩子會不會受到影響,以及下一步有哪些選擇。如果你已經長期處在一段讓自己感到害怕、壓力、情緒消耗的關係裡,請不要急著否定自己的感受。有些事情,不一定要等到最嚴重時,才有資格求助。
「他只是罵我,沒有動手,這樣可以聲請保護令嗎?」實際上,保護令的聲請必須符合兩個前提:雙方具有法律認定的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以及存在身體或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行為。不是被打才算家暴,長期辱罵、威脅、控制等精神侵害同樣適用。
因為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精神層面的侵害同樣能聲請保護令,所以重點在於平時就要養成蒐證習慣。本文由台中律師陳玉芬帶你一次看懂:構成家庭暴力的條件、保護令的聲請資格與流程,以及最重要的蒐證方式。
什麼狀況可以申請保護令? 沒被打也能聲請嗎?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不僅限於身體傷害,更包含「精神上」的不法侵害,騷擾、控制、脅迫等行為也都被明確納入。換句話說,家庭暴力從來不只有拳打腳踢。
法院也多次在判決中指出,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等行為(參照112年度上易字第555號判決)。實務上常見的態樣例如:
- 長期辱罵、羞辱、貶低人格
- 摔東西恐嚇、情緒失控後揚言同歸於盡
- 控制交友與行動、監控手機
- 威脅帶走孩子,讓對方活在恐懼之中
這些行為只要達到使人心生畏懼或精神痛苦的程度,就可能被認定為家庭暴力。曾有法院判決認為,相對人僅對被害人出言「準備找刀要砍你的手」,即構成家庭暴力,因為該言語已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壓力與心生畏懼(參照112年度家護字第551號判決)。
只是比起驗傷單,精神暴力往往更難被理解,也更難被證明。因為傷口可以拍照,但恐懼很難量化。這也是為什麼,蒐證會是整個保護令聲請過程中最關鍵的一環。
保護令聲請資格:誰可以聲請? 要看家庭暴力防治法
保護令制度的第一道門檻,是當事人之間必須具有「家庭成員」關係。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法律上定義的家庭成員範圍相當廣泛,並不限於有血緣或婚姻關係的同住家人,包括:
- 配偶或前配偶(即使已經離婚,仍可能適用)。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例如同居的男女朋友,即使已經分手)。
- 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
- 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叔伯姑姨、堂表兄弟姊妹)。
- 四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公婆、岳父母、媳婦、女婿、妯娌)。
此外,如果雙方並非上述家庭成員,但曾有或現有「親密關係」(如未同居的戀人、伴侶),且遭受暴力或騷擾,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被害人若年滿16歲,也可以準用保護令的相關規定來保護自己。
了解這個範圍後就能明白,保護令的聲請絕非「隨便吵架」就能通過,它首先要求雙方存在法律承認的特定連結關係,這也是制度在「保障」與「濫用」之間的第一道平衡。
保護令怎麼聲請?種類與流程一次看
保護令分哪三種?
保護令分為三種,依危險的急迫程度有不同的啟動方式:
- 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向法院聲請,經審理程序後核發,保護期間較長,可同時命相對人遠離、遷出、禁止聯絡等。
- 暫時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認有必要時可先行核發,先建立保護機制、隔離風險。
- 緊急保護令: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聲請,法院須在極短時間內核發。
保護令怎麼聲請?聲請流程與管道
聲請保護令免徵裁判費,可以自行向住居所地或相對人住居所地的地方法院家事庭遞狀,也可以透過警察局家防官、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113保護專線協助聲請。
要特別注意的是,法院在審理保護令案件,尤其是暫時保護令時,通常必須在非常短的時間內判斷:現在到底有沒有危險?是否有立即保護必要?而法院最害怕的情況,從來不是「先核發了一張保護令」,而是「沒有核發,結果後來真的出了人命」。也因此,保護令制度本來就帶有「預防風險」的性質,它希望在事情失控之前,先拉起一道安全界線
家庭暴力蒐證怎麼做?5種證據缺一不可
精神暴力難以舉證,是許多受害者最大的困境。實務上,法院審理保護令案件採用「優勢證據」的標準(參照114年度家護字第907號判決、115年度家護抗字第1號判決),只要能證明暴力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大於未發生,法院就可能在考量保護必要性的前提下核發保護令。因此,如何把「恐懼」轉化為法院看得見的證據,就是關鍵。建議平時養成以下蒐證習慣:
- 對話紀錄:妥善保存所有帶有侮辱、威脅、控制意涵的LINE訊息、簡訊、社群媒體留言或Email。
- 錄音錄影:在不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前提下,記錄下對方辱罵、摔東西、恐嚇的當下情況,是非常有力的證據。
- 日記或事件紀錄:詳細記錄每一次衝突的時間、地點、事件經過及當下自己的恐懼感受。
- 證人證詞:確認是否有其他家庭成員、鄰居或親友目睹或聽聞過這些事件。
- 精神科就診紀錄:若因長期精神壓力導致焦慮、失眠而就診,診斷證明與醫療紀錄也可作為佐證。
保護令常見問題QA
保護令常見問題QA
- 什麼行為算家庭暴力?一定要動手才算嗎?家庭暴力不一定要動手才成立;家庭成員間以身體、精神或經濟方式造成不法侵害,都可能構成家暴。 身體暴力包括毆打、推擠、掐頸、持物攻擊或限制行動;精神暴力包括長期辱罵、恐嚇、威脅殺人或同歸於盡、跟蹤騷擾、監控通訊或隔離親友;經濟暴力則包括控制收入、扣留證件或帳戶、不給必要生活費,或以金錢迫使對方服從。法院會依行為頻率、強度、雙方關係,以及是否造成畏懼、傷害或控制綜合判斷,不是只看有沒有外傷。 可保存驗傷與診斷資料、傷勢或毀損照片、威脅訊息、完整對話截圖、錄音錄影、通聯與匯款紀錄、報案資料及目擊者資訊。若家暴正在發生,或有人持械、限制離開、揚言殺人,應先撤離並撥打 110;安全後再撥 113 諮詢、通報或轉介,蒐證不要以增加自身危險為代價。
- 哪些關係的家暴受害人可以聲請保護令?遭受家暴時,只要施暴者與受害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的家庭或親密關係,受害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適用關係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在或曾經同居的伴侶、家長與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直系血親,以及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與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姻親;上述關係人的未成年子女也在保護範圍內。 常見例子包含夫妻、前夫妻、同居或曾同居伴侶、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兄弟姊妹、公婆與媳婦、岳父母與女婿等。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年滿 16 歲者若遭現任或前任「未同居」親密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準用保護令規定,不限異性或同性伴侶。 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原則上可由受害人提出;受害人為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時,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內親屬也可依法協助聲請。若有生命、身體或自由遭受急迫危險,應先撥打 110 報案;緊急保護令須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
- 已經分手或離婚了,還能聲請保護令嗎?已經分手或離婚,仍可能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包含前配偶、曾同居伴侶;年滿 16 歲者若遭現任或前任的未同居親密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準用保護令規定。 是否核發仍要看分手或離婚後是否發生暴力、恐嚇、跟蹤、騷擾、控制或其他不法侵害,以及目前是否仍有保護必要,不會只因曾經交往就自動成立。應說明雙方過去關係、最後一次暴力、後續接觸方式與對安全造成的具體影響。 可保存威脅訊息、完整對話截圖、錄音錄影、通聯紀錄、跟蹤地點與時間、報案資料及目擊者資訊。若對方正在堵人、持械、限制離開或揚言殺人,先撥打 110;離開危險後再由警方、社工或律師協助準備保護令。
- 沒有驗傷單,只有被罵被威脅,可以聲請保護令嗎?沒有驗傷單,只有遭受辱罵、恐嚇、跟蹤或其他精神暴力,仍然可以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不只限於毆打或造成外傷;只要家庭成員或法律所定親密伴侶的行為構成精神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法院就可以依事實與保護必要進行審理。 聲請時應具體說明威脅內容、發生時間、次數、地點、雙方關係及對生活安全的影響,並提出完整訊息截圖、錄音錄影、通聯紀錄、報案或社工紀錄、諮商就醫資料及證人聯絡方式。沒有單一證據並不必然不成立,法院會綜合全部資料判斷。 若對方的辱罵或威脅已伴隨持械、限制離開、跟蹤堵人或揚言殺人,應先撤離並撥打 110,再由警方與社工協助保護令與安全安排。蒐證應保存原始檔與完整前後文,但不能為了取得證據而增加被發現或受攻擊的風險。
- 聲請保護令要花錢嗎?聲請民事保護令原則上不必繳納裁判費。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第 3 項,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都免繳裁判費,因此不應因擔心法院費用而延誤保護。 不過,影印、抄錄、鑑定、證人或鑑定人的日費與旅費,以及自行委任律師的費用,不一定包含在免繳範圍內。是否會發生這些支出,要看案件是否需要調取資料、鑑定或其他程序,並非每件保護令都會產生。 若經濟困難,可向地方家暴防治中心、法院內的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協助。若正面臨急迫危險,應先撥打 110,由警方處理安全並視情況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不要先等費用問題處理完。
- 被保護令限制者違反保護令會怎樣?被保護令限制的人若違反裁定,應立即撥打 110 報警;違反特定保護令內容可能成立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常見的違反行為包括再次施暴、騷擾、接觸、跟蹤、通話或傳訊,拒絕遷出、未保持法院命令的距離,或不依命令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是否構成犯罪,仍要核對保護令的具體內容、生效狀態及實際行為。 發現違反時不要自行談判或赴約,應保存訊息、通聯紀錄、錄音錄影、監視器畫面與目擊者資料,並向警方出示保護令影本或裁定資料。若違反行為伴隨持械、堵人或威脅生命,先離開現場並清楚告知警方有有效保護令。
申請保護令不是小題大作!
很多當事人需要的,其實不是一句「妳趕快提告」,而是有人陪她分析現在到底危不危險、該怎麼蒐證、孩子會不會受到影響,以及下一步有哪些選擇。如果你已經長期處在一段讓自己感到害怕、壓力、情緒消耗的關係裡,請不要急著否定自己的感受。有些事情,不一定要等到最嚴重時,才有資格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