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三種,應依危險程度與需要保護的時間選擇。通常保護令會經法院審理,法院認定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保護必要時核發,效期為二年以下,屆期前可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也是二年以下。
暫時保護令是在通常保護令審理完成前提供的先行保護。被害人仍面臨騷擾、接觸、跟蹤或其他安全風險,無法等到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時,可以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必要時得不經完整審理程序核發。
緊急保護令適用於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急迫危險的情況,例如施暴者持械、揚言殺人或限制離開。被害人不能自行聲請緊急保護令,須先撥打 110,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法院認定有急迫危險時,應於四小時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