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被說濫用保護令,還該聲請嗎?

只要確實遭受家庭暴力,或有具體事實顯示人身安全仍受威脅,就可以依法聲請保護令,不會因對方指責你「濫用保護令」而失去聲請權。保護令的目的在預防暴力與保護安全,是否核發由法院依雙方陳述、證據與危險程度判斷。

聲請時應如實說明每次事件的人、事、時、地、物,不誇大也不隱瞞,並提出驗傷資料、照片、威脅訊息、錄音錄影、報案紀錄或證人資料。法院若認為證據不足,可能要求補充或駁回,但這不等於只要未核發就屬於濫用。

若你擔心陳述不完整,可先整理時間軸與最需要的保護措施,再向警察、家暴事件服務處或律師諮詢。對方若持械、限制離開、跟蹤堵人或揚言殺人,應先撥打 110,不要為了避免被批評而延誤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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