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關係的家暴受害人可以聲請保護令?

遭受家暴時,只要施暴者與受害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的家庭或親密關係,受害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適用關係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在或曾經同居的伴侶、家長與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直系血親,以及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與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姻親;上述關係人的未成年子女也在保護範圍內。

常見例子包含夫妻、前夫妻、同居或曾同居伴侶、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兄弟姊妹、公婆與媳婦、岳父母與女婿等。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年滿 16 歲者若遭現任或前任「未同居」親密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準用保護令規定,不限異性或同性伴侶。

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原則上可由受害人提出;受害人為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時,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內親屬也可依法協助聲請。若有生命、身體或自由遭受急迫危險,應先撥打 110 報案;緊急保護令須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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