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分手或離婚,仍可能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包含前配偶、曾同居伴侶;年滿 16 歲者若遭現任或前任的未同居親密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準用保護令規定。
是否核發仍要看分手或離婚後是否發生暴力、恐嚇、跟蹤、騷擾、控制或其他不法侵害,以及目前是否仍有保護必要,不會只因曾經交往就自動成立。應說明雙方過去關係、最後一次暴力、後續接觸方式與對安全造成的具體影響。
可保存威脅訊息、完整對話截圖、錄音錄影、通聯紀錄、跟蹤地點與時間、報案資料及目擊者資訊。若對方正在堵人、持械、限制離開或揚言殺人,先撥打 110;離開危險後再由警方、社工或律師協助準備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