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是否成功通常不在於分居多久,而在於法院如何認定婚姻破裂的責任歸屬。過去,如果你被認定是造成婚姻破裂的唯一有責配偶,不管分居了10年還是20年,法院原則上都不會准許裁判離婚。
直到憲法法庭作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後,這道門才出現了鬆動的可能。但鬆動不代表大開,不是拖得夠久就能成功離婚。本文將說明裁判離婚的判斷標準、有責配偶的處境,以及分居多年後到底有沒有機會結束這段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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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什麼是裁判離婚?法院怎麼判斷能不能離?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無法協議離婚時,由一方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配偶之間如果發生重大事由,已經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原則上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但誰可以提出請求,取決於婚姻破裂「誰有責任」,大致可以分成三種情況:
1.是雙方都沒有責任:例如因長期價值觀歧異導致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這種情況雙方都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2.是雙方都有責任:例如雙方都有外遇對象。過去法院會進一步比較誰的責任比較重,責任較重的一方原則上不能請求離婚。但現在最高法院見解已經改變,認為只要雙方對於婚姻破裂都有責任,就不必再比較誰比較嚴重,雙方都可以請求裁判離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
3.只有一方有責任,另一方完全沒有責任:這就是所謂的「有責配偶」與「無責配偶」。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原則上只有無責的一方可以請求裁判離婚,造成婚姻破裂的有責配偶不能反過來要求法院判准離婚。
有責配偶就一輩子離不了婚嗎?
有責配偶過去確實是離不了婚,但現在出現了例外的可能。禁止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一方面是維護婚姻責任的基本價值,另一方面是保護無過錯的配偶,避免破壞婚姻的人還能單方面結束婚姻,把離婚的不利益全部留給對方。
但如果夫妻已經分居十年、二十年,彼此沒有感情、沒有共同生活,也沒有任何恢復婚姻的可能,卻只因為其中一方是當年造成婚姻破裂的人,就永遠不能主動請求裁判離婚,這等於讓婚姻變成了懲罰的工具。更嚴重的是,強制維持這種空有外殼的婚姻,不一定真的能保護家庭。夫妻可能長期處於敵對、疏離甚至互相折磨的狀態,如果還有未成年子女,也可能讓孩子長期被迫生活在父母衝突的環境中。
因此,憲法法庭在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中認為,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的規定原則上合憲,但如果婚姻破裂狀態已經持續「相當期間」,仍然完全不給有責配偶任何離婚機會,就可能造成「顯然過苛」的結果。這不是說外遇有理,也不是認為做錯事的一方不必負責,只是除了追究當年的過錯,也必須考量繼續維持這段婚姻,是否反而讓雙方甚至子女承受更大的痛苦。
分居夠久就能請求裁判離婚嗎?
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並沒有說「分居滿幾年就一定可以離婚」,所謂的「相當期間」究竟多長,憲法法庭也沒有直接劃定固定年限,而是留待立法者進一步規定。
法官在處理這類裁判離婚案件時,必須回到每一段婚姻的具體情況,從婚姻歷程、衝突內容、分居狀況、雙方互動及恢復共同生活的可能性等事實來綜合判斷。單純主張「個性不合」或「已經沒有感情」,通常還不夠。當事人應該具體說明婚姻難以繼續的重大事由,例如是否已經長期分居、是否持續發生衝突、彼此互信是否已經喪失,再由法院依整體事證判斷。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民事判決也說明,法院應先審酌離婚有無不符道德、正義及國民感情之情事,如果有,應再審酌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是否顯然過苛。因此,長期分居只是判斷因素之一,法院真正看的是:這段婚姻在客觀上是不是已經破裂到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如果繼續禁止有責配偶離婚,結果是否已經顯然過苛?
裁判離婚常見問題QA
裁判離婚常見問題QA
- 什麼是裁判離婚?
A:裁判離婚就是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法院判決結束婚姻關係。
即使配偶不同意離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原因,法院仍可能判准。除了重婚、不堪同居的虐待等情形,《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也規定,婚姻如果因其他重大原因而難以維持,可以請求離婚,但仍須考量夫妻對婚姻破裂的責任及相關判決見解。
- 有責配偶也能請求裁判離婚嗎?
A:唯一有責配偶原則上不能請求裁判離婚,除非長期禁止離婚會造成個案顯然過苛,法院才可能例外判准。
依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如果婚姻難以維持的狀態已發生或持續相當期間,繼續限制唯一有責配偶離婚已明顯過度苛刻,法院可以依個案情況判斷是否准予離婚。
- 分居多久才能請求裁判離婚?
A: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分居滿幾年才能請求離婚,也不是分居夠久,法院就一定會判離婚。
能否請求裁判離婚,重點仍在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原因。即使沒有長期分居,只要符合要件,仍可向法院請求離婚。
憲法法庭提到的「相當期間」,也沒有固定年限。法院仍須依婚姻的實際狀況,判斷是否已難以維持,以及繼續限制有責配偶離婚是否過苛,不能只看分居幾年。
- 夫妻雙方都有外遇,誰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A:如果夫妻雙方都有外遇,而且都須為婚姻難以維持負責,雙方都可以請求裁判離婚,不必再比較誰的責任比較重。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612 號判決已確認,夫妻對婚姻破裂都有責任時,責任較重的一方也可以請求離婚。但法院仍要確認婚姻是否為難以維持,以及夫妻雙方是否都須為婚姻破裂負責,並非只要雙方都有外遇,就一定會判准離婚。
未來裁判離婚修法方向會怎麼走?
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後,裁判離婚制度也朝修法方向前進。其中重要方向之一,是增訂「分居條款」,將夫妻長期沒有共同生活的客觀事實,作為判斷婚姻是否已難以維持的依據,而不再只著眼於婚姻破裂的責任歸屬。
不過,分居達一定期間也不代表一定可以離婚。修法同時搭配「苛酷條款」,如果離婚將嚴重影響未成年子女利益,或對不願離婚的一方造成極端苛刻的結果,法院仍然可以不准裁判離婚。法律應該在保護無責配偶的同時,也為早已無法回復的婚姻留下一個出口。婚姻固然需要責任,但當共同生活已無回復可能時,也不應讓當年的過錯成為一輩子都無法結束婚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