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後,應保存能證明事故經過、肇事責任與實際損失的資料。事故現場應先報警,並在安全許可下拍攝車輛碰撞位置、道路標線、號誌、煞車痕、散落物、周邊環境、車損及傷勢;同時備份行車紀錄器原始檔,並記下目擊者姓名與聯絡方式,避免影像被循環覆寫。
若有人受傷,應保存驗傷或診斷證明、醫療與復健收據、就醫交通費、看護費、請假紀錄,以及薪資或收入減少證明。若車輛或物品受損,則保留修車估價單、維修發票、拖吊與保管費單據、受損物品照片;與對方或保險公司的通訊、和解方案及匯款紀錄也應完整保存。
警方資料方面,事故現場可索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 7 日後可向處理警察機關申請現場圖與現場照片,30 日後可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上資料應與照片、行車紀錄器及損失單據一起保存,供後續保險理賠、調解、事故鑑定或訴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