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驗傷單,只有遭受辱罵、恐嚇、跟蹤或其他精神暴力,仍然可以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不只限於毆打或造成外傷;只要家庭成員或法律所定親密伴侶的行為構成精神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法院就可以依事實與保護必要進行審理。
聲請時應具體說明威脅內容、發生時間、次數、地點、雙方關係及對生活安全的影響,並提出完整訊息截圖、錄音錄影、通聯紀錄、報案或社工紀錄、諮商就醫資料及證人聯絡方式。沒有單一證據並不必然不成立,法院會綜合全部資料判斷。
若對方的辱罵或威脅已伴隨持械、限制離開、跟蹤堵人或揚言殺人,應先撤離並撥打 110,再由警方與社工協助保護令與安全安排。蒐證應保存原始檔與完整前後文,但不能為了取得證據而增加被發現或受攻擊的風險。